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周转房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住房包括教工单身宿舍、改造房(学院从教职工自有住房中返租)及未出售的成套住宅。 第三条 周转住房主要用于缓解新来学院教职工短期内的住房困难,如有富余,可作家住市内的教职工中午休息用房。 第四条 学院周转房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周转房应优先保证青年未婚教职工的需要。 第五条 为确保周转房能够有效周转,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有偿使用、房租优惠、限定租期、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租期和租金
第六条 未婚且家不在市区内的青年教职工承租周转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其租金按学院标准的50%计算,优惠期限最长为五年。 第七条 每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仍需承租周转房者,必须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向周转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周转房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申请者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住房安排。 第八条 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五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必须向周转房主管部门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按学院统一定价收取租金。 第九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周转房月租金标准暂定为:院本部集体宿舍1.0元/ ㎡,工院家属区成套住宅1.2元/ ㎡ ,财院家属区成套住宅1.5/ ㎡ 。 第十条 租金由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 水、电按表计费,网络、电话及有线电视由学院联系相关部门安装到户,其费用由承租人自行交纳。 第十二条 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的正常管理、维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申请周转房的对象为: 1.本院暂无购房能力的无房教职工; 2.本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的人才; 3.本院外聘教师等因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新来校且家不在市区内的单身教职工原则上一人一间,学院引进的人才按学院与其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租住周转房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后勤服务中心核实批准,签订《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用协议》并缴纳入住保证金(单间的缴纳100元,套间缴纳200元)后,方可入住。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家在院内购买公有住房者(或已享受了学院住房福利),又因种种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再安排周转住房,一律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 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住房者; 2. 房屋无故空闲(以群众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 3. 调离、辞职、除名、开除、死亡者; 4. 学院需要对承租租住的房屋进行维修或装修; 5. 学院认定其它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凡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如承租人员存在违章、违约用房,学院有权终止合同,收取违约金。自发现承租人违章、违约之日起,违约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个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递增。违约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1.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退还周转房而不予退还的。 2. 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原因不续签合同而继续使用的。 3. 擅自占用住房的。 4. 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床位)转让、转借、转租的。 5.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进行改造装修的。 6. 在周转房内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如需要对租住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批准,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装修时不得将周转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损害房屋结构或破坏墙体;不得违章搭建、改建或侵占共有部分,违者由装修者负责恢复房屋结构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相关责任,同时学院无条件收回周转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本人住房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院可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大教职工有向学院纪检、人事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后勤服务中心) |